
2010-11-05
【數位】募集Facebook粉絲的新方法
| 作者 : 【米卡】 | 更新時間 : 2010/10/18 19:25:58 |
| (2010-10-18)做社群行銷的創意人,一定很關心品牌的粉絲頁,如何人多滿滿、討論話題又豐富?除了用獎品、公益當做誘因,還有什麼好方法,讓粉絲一個個自動靠過來? | ||
可樂娜Corona Light啤酒要把網友在facebook說讚的行為,公開到真實的世界。Corona在紐約的時代廣場設了一個巨型電子看板,足足有好幾層樓高,你不需要買Corona,收集瓶蓋才能參加活動,也不用是VIP,只要你加入粉絲,上傳玉照一張到Corona粉絲專頁,她就會把照片秀在廣告看板上,讓你有機會成為廣告人物,在紐約街頭閃閃發光 ![]() 【圖片來源】 這個活動聰明的地方在於,「許多時候被尊重,或是受到特別禮遇是一種廉價卻非常有效收買人心的方法」。 如果你收到iPhone4在六福皇宮的新機發表會的邀請函,並給你優先預購的機會;或是邀你參加電影社群網站的VIP試映;或是可口可樂印上你名字的曲線 瓶…你對這些品牌的好感度,是不是會比「只是收到手機折價的優惠、電影雙人套票或是抽中Coke送的再來一罐,這些實質的贈品」來得更得你心?因為這種特 別,不見得用錢買得到,品牌給你被尊重的感覺,你也會回報以忠誠,這就是為什麼有些飯店在你住房時,提供印有你姓名的信封、信紙、以某某先生小姐招呼你, 這類低成本的服務時,卻會讓你不自覺的自我感覺良好、走路有風一樣。 ▲這是Coke為英國歌手Mika做的瓶子,我只是同名沾光而已【圖片來源】 在全球最知名的景點,看到自己或朋友的照片,這種感覺還滿酷的。比起送我一瓶免費的Corona Light啤酒的實惠,我更愛被禮遇的感覺。 Corona的電子看板不會因為加上你的照片而增加廣告費用,反而獲得了素人粉絲代言的額外效果,以及你加入粉絲、參加活動,免費替Corona製造出的社交廣告,真是一兼好幾顧,划算的好生意。 附錄:我歸納常見的增加粉絲的活動 1. 人人有獎型:在限定時間內突破一定門檻者,人人都有獎 T.G.I. Friday's舉辦的Fan Woody活動,只要在9月底前Woody的粉絲超過50萬人,就送給每一個粉絲一人一個星期五餐廳的Jack Daniels 漢堡跟折價券。詳如快速增加facebook粉絲的有趣做法 2. 抽獎型:從粉絲中抽出幸運者或是特定粉絲 航空公司Jet Blue只要你在2010年1月底前加入粉絲,就有機會獲得任何航點的來回機票兩張,每增加25萬人,就多一個最大獎名額。詳如快速增加facebook粉絲的有趣做法 連鎖速食餐廳Jack in the Box,只要你加入,她將提供美元5分(台幣1.6元)當做獎金,一個月後所得總數,將從粉絲中抽出一位幸運者獨得。詳如米卡的行銷Hub粉絲專頁 3. 慈善型:每增加一位粉絲就捐款給特定機構 加拿大專門生產內褲的Stanfield,與防癌中心合作,你只要成為粉絲按讚,Stanfield就會捐出1元給加拿大睪丸癌中心,目標要達到25萬人說讚。詳如米卡的行銷Hub粉絲專頁 4. 達成特定目的型:沒有贈品,也不做善事,粉絲達到目標通常只為了某個特定目的 有人要把自己小孩命名叫蝙蝠俠,條件是只要他facebook上的粉絲超過50萬人。詳如我要將我兒子取名叫蝙蝠俠(本文轉載自米卡的行銷放肆──臉書募集粉絲新方法,讓你出名) 作者小檔案: 米卡 5年級生,在消費性產業的行銷領域工作了十數年。從品牌策略、商品概念一路到Launch的完整行銷經歷。關心傳統的行銷模式,也關注social media的變化。喜歡iPhone,但更在意它在商務上的應用。 米卡是我的英文名字,來自兩屆F1世界冠軍芬蘭車手Mika Häkkinen。 |
出處「動腦網站www.brain.com.tw」
剖析Dell網站標價錯誤事件對網路購物發展之影響
| 導論 網路購物已逐漸成為許多消費者之購物工具,但由於技術面、管理面及法制面上未能有效跟上網路購物的腳步,致使許多購物糾紛因而產生,其中重大爭議即為網站標價錯誤。本文以戴爾(Dell)公司網站之標價錯誤事件為案例,分析相關法規觀點及其對網路購物發展可能帶來的影響。 |
Dell網站標價錯誤之法規觀點 隨著網路普及,網路購物已逐漸成為多數消費者用於消費之工具,根據MIC之統計,近年來台灣B2C市場規模,由2005年之600億新台幣,至2009年已成長至1800億新台幣。但由於技術面、管理面及法制面上未能有效跟上網路購物的腳步,致使許多購物糾紛因而產生。過去幾年來,不少知名網路購物業者均因其購物網站標價錯誤,致使消費者大量訂購,從而產生是否履約之糾紛。如聯邦銀行UBMALL網站之電漿電視標價錯誤、戴爾(Dell)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液晶螢幕與筆記型電腦標價錯誤以及HOLA網站禮券標價錯誤等。而關於戴爾公司網站之標價錯誤事件,在2010年初台北地方法院及台中地方法院,分別作成98年度北消簡字第13號判決、98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及98年度中消小字第11號判決。而此三個判決對於網站標價錯誤之法律效力均有相同之結論,即戴爾公司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不成立,以下分析判決之要旨及對網購業者及消費者可能帶來的影響。
網站上標示商品圖片及價格為要約之引誘依網購業者之意思表示認定為要約之引誘 戴爾案之判決,主要重點在於判斷網站上標示商品圖片及價格之性質,即確認其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進而分析契約是否成立。而上述所提之判決均認為網站上標示商品圖片及價格之性質為要約之引誘,而消費者之訂購行為方為要約,因此須待企業經營者為接受訂單之承諾意思表示,契約方始成立。 而判決認定網站標價行為是要約之引誘,其理由略有不同,如果從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認為戴爾公司於其交易網站所載之定型化契約第2.1條中,約定「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成立」,客觀上似可認為戴爾公司有不願受其系爭網站上系爭商品所標示價格之拘束。而北消簡字第13號判決則以戴爾公司之網站系統所自動回覆之電子郵件中,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認為戴爾公司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認為戴爾已透過明確之意思表示,表示其標價行為是要約之引誘而不受拘束。
因標價行為之性質認定為要約之引誘 而從標價行為本身之性質判斷,中消小字第11號判決認為,於網頁出售實體商品,透過網路之訂購者按商品供應者於網路之指示完成交易,商品供應者仍須透過一般的管道,如郵寄、快遞等運送至訂購者,此與利用型錄訂購商品並無不同,故宜認為在網頁上出售實體商品,為對不特定人多數人的廣告,僅為要約的引誘,而非要約本身。且此類如價目表的寄送、報紙的廣告、戲劇或其他節目的公告,如果認為是要約,對此內容表示同意,即能成立契約,表意人可能意外獲得超出其履行契約能力的訂單,反而使自己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此種風險,不可預見且無法控制,不是一般商人所能承擔。而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亦以網路上之標價乃對不特定多數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若認為其為要約,則戴爾公司顯然不能負擔無法預測之訂貨數量,而隨時須承擔債務不履行之風險。且依照交易習慣,網路交易上之出賣人,並不需要備有存貨,甚至可以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之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出賣人多僅係提供該等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似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產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
網路購物業者之自動回覆郵件並非承諾若認為戴爾公司之網站標價為要約之引誘,消費者之訂購方為要約,契約是否成立的關鍵就在於戴爾公司的回覆郵件是否具承諾之性質?由於戴爾公司所回覆的確認信中強調:「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因此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與中消小字第11號判決均認為此回覆信僅為收到訂單之確認信件,不具承諾之性質。
契約是否成立必須進行利益與風險分配考量同時,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明確指出,要約認定的問題,並非探討事物的本質,相當程度是利益衡量、公平合理分配契約危險的課題。若解為契約成立,戴爾公司除本件訴訟之給付外,亦將須承擔因此網路標價錯誤事件所大量湧入之訂單,而若解為契約不成立,消費者則喪失以低價購買系爭商品,或以原價轉售系爭商品之利益,就經濟價值而言,戴爾公司將遭受之損害確實遠高於消費者之利益。且衡諸消費者之心態,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已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是以在立法者或實務已建立「於網路上標售價格銷售即屬要約」之一致見解前,於審酌此類案件時,自不得不將兩造間之利害狀況納入考量,而得到上述契約不成立之結論。
即便契約成立,網路購物業者亦可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上述判決因認定契約並不成立,故未繼續認定系爭契約是否得因錯誤而撤銷,及消費者之主張是否有權利濫用等情事。但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尚以:「對於契約是否有錯誤、是否得撤銷,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狀況,某程度亦須為以上之利害衡量及風險分擔,縱本院為契約成立之認定,亦難謂必將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結果。」認為依照判斷契約是否成立的利益衡量模式,亦十分有可能認為戴爾公司可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或主張消費者請求履約之行為乃權利濫用,而使消費者遭到敗訴的命運。
對網路購物業者及消費者可能帶來的影響網購業者對締結契約取得優勢控制地位網購業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訂單 由於網站標價行為被法院界定為僅具要約之引誘之性質,因此無論網購業者基於何種理由而不願出貨(因標價錯誤而可能導致之虧損、上游供應廠商貨源不足、單純不想成立該契約等),其均無須另行以撤銷意思表示或是解除契約之方式達成其目的,僅單純對於消費者之要約不加以承諾即可。由於民法原則上是依循契約自治原則,不採取強制締約原則,因此企業經營者亦無承諾之義務。進而產生之結果即為網購業者對於是否締結契約取得優勢控制地位,可依據當時之各項狀況及締約之影響而自行決定是否對消費者之要約為承諾,相對的,消費者於下訂單之後,即對於契約是否成立並無最終之決定權。
正常交易行為並不受影響 此種狀況所帶來之疑慮為,消費者是否因陷於締約上之絕對弱勢而影響其使用網路購物的意願?其實在多數情況下,網購業者基於其正確標價所為之要約之引誘對其必然是有利的(否則其可直接修改標價),因此其亦不會隨意拒絕消費者之要約。會發生是否承諾之爭議,往往肇因於標價錯誤,網購業者不願負擔以該錯誤價格締約所造成的損失,方會拒絕承諾。而於此種狀況發生時,強行要求網購業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其實也不過是使消費者得到非預期的利益,卻可能造成網購業者龐大之損失,從誠信原則或利益平衡之觀點而言,均未必妥適。
網購業者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何時為承諾時點網購業者之得以定型化契約約定是否接受訂單 依本文前述可知,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認為網站標價為要約之引誘主要之理由為戴爾公司定型化契約中之約定契約於其接受客戶訂單後始成立,惟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民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方為有效。因此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公平互惠原則且未顯失公平,並於解釋上無任何疑義,乃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效之先決要件。而本案法院則認為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明示「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並無解釋上之疑義,因此並不能適用消保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且消費者因此所承擔之風險,亦僅為所欲締結之契約未能成立、所欲訂購之商品無法購買而已,尚難認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所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情事,故就此認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效。由此可知,若網購業者於其定型化契約中訂定「契約於本公司接受客戶訂單後始成立」之相關條款,應為有效,故契約於網購業者發出確認接受消費者訂單之承諾意思表示時,方為成立。
「零售業商品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新規定 不過,應另行注意者的是,經濟部目前針對零售業商品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已訂定「零售業商品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10年6月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因此未來業者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上述規定,而不得任意延長承諾之期限,同時拒絕承諾亦必須附有正當理由。 網路購物業者仍應秉持誠信原則經營秉持誠信原則經營才會產生良性循環儘管此次判決,使網購業者取得了暫時的勝利,無需負擔因標價錯誤而產生的損失,並且也對往後是否締結契約享有更多的自由,但是誠如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之附記事項中所述,企業經營者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不利結果。 因此網購業者仍應持續加強交易系統之正確性與安全性,避免再次因標價錯誤導致消費糾紛之發生。因為對於網購業者而言,從交易源頭降低糾紛之發生機率,將比發生爭議後以訴訟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更能掌控成本。且從網購業者之商譽角度加以分析,確保交易系統之正確性與安全性,對於業者之形象亦有正面助益,進而能提升消費者對於該網購業者之信用評價,使消費者更樂於使用網路購物之方式進行消費,愈能拓展網路購物市場之版圖。對於因標價錯誤而已發生之網路購物消費糾紛,網購業者亦應保持善意面對消費者,即便無須履行所有因標價錯誤而生之契約,但於處理此類消費爭議時,仍應盡可能提供消費者願意接受之解決方案,如承諾一定數量之要約(此處並可參考零售業商品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6點:「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畢竟從契約法上附隨義務及消費者保護之觀點,網購業者仍應負擔一定之責任。
未來實務見解仍有變化可能此次判決並非對於網站標價錯誤事件最終之解釋,僅代表目前司法實務上衡量各方之利害關係所暫時表達之意見,未來隨著網路購物發展之狀況改變,技術或社會經濟條件之不同,隨時有可能有相應之變化,網購業者仍應持續謹慎面對。 |
日本B2C電子商務市場現況分析
| 導論 日本網際網路發展逐漸成熟,寬頻上網使用者已經超過7,000萬人,3G行動電話的用戶也在1億人以上。如此成熟的環境下帶動整體Net Business蓬勃發展。根據野村總合研究所(NRI)的調查預測,日本Net Business市場整體規模到2014年將達到15兆4,000億日圓,其中B2C 電子商務就約占8成市場。根據NRI的預測,日本B2C電子商務市場也將在2012年底突破10兆日圓。 本文將依據日本政府總務省公佈「平成21年通信利用調查結果」中之統計資料,從日本總體產業環境的網路使用普及率、各項載具上網使用目的,到市場發展現況,如B2C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金物流與法制問題等,分析日本B2C電子商務的產業現況。 | |||||||||||||||||||||||||||||||||
目錄 網路基礎環境 B2C電子商務市場規模 B2C電子商務市場動向 結論 | |||||||||||||||||||||||||||||||||
圖目錄 圖一 1997-2009年日本上網人口數及普及率 圖二 日本年齡別網際網路普及率 圖三 日本男女別網際網路普及率 圖四 日本家庭寬頻上網方式 圖五 日本資訊通訊設備普及狀況 圖六 個人上網使用工具的種類 圖七 使用個人電腦上網目的 圖八 使用手機上網目的 圖九 B2C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預測 圖十 行動電子商務占總體電子商務市場比率 圖十一 日本網路購物貨款支付方式 | |||||||||||||||||||||||||||||||||
網路基礎環境網際網路使用人口數量與普及率
至2009年底(平成21年),日本網際網路的使用人口推估達到9,408萬人,較前一年增加了317萬人。而網路人口使用普及率也成長了2.7%,達到了全體人口的78%。無論是使用總人數或使用普及率,其上昇幅度都是五年來僅見。
不同屬性之網際網路普及率從年齡層分佈觀察,最近一年六十歲以上的銀髮族使用網際網路的人口有顯著的增加,特別是65~69歲的世代,較之於前一年上升了20.4%,達到了58%的使用普及率。
從年齡別男女別觀察,整體而言男性的網際網路使用普及率還是高於女性,但是在6~12歲、13~19歲、30~39歲這三個年齡層的女性使用普及率則高於男性。
家庭寬頻上網普及率2009年底,日本家庭寬頻上網普及率已超過3/4,達到76.8%,比前一年增加3.4%。而其中,光纖上網的普及率成長2.1%達到41.1%,已經是日本最多家庭使用的寬頻上網方式,其次才是有線電視18.5%與DSL17.1%。在光纖上網戶數成長帶動下,日本家庭上網寬頻化的步伐持續穩定地向上成長。
資訊通訊設備普及狀況與上網工具種類「行動電話/PHS」與「個人電腦」的家庭普及率,分別為96.3%與87.2%,絕大部分的家庭都持有這兩項工具。此外,「汽車導航系統」首度突破五成,達到51.4%家庭普及率。同樣的,「ETC車載器」普及率也達到49.5%(成長13.3%),可以看出這幾年日本交通領域ICT化正快速且穩定地進行。 另一方面,具上網功能的電玩遊戲機與網路TV,也分別達到25.9%(上升5.1%)與23.3%(上升8%)。新型IT設備正逐漸地在日本普及,讓消費者不侷限於電腦或手機,可以在各種場合、隨時隨地使用各式各樣的工具上網,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此為不能被忽略的重要趨勢。
從個人上網工具的交叉分析結果,可以知道目前日本個人最主要的上網工具還是以「個人電腦」與「行動工具」為主。「個人電腦」使用者已達90.5%,「行動工具」使用者亦達85.1%,而兩者兼用的個人上網者亦達到69%。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以手機、PHS、PDA等「行動工具」上網的習慣,原本就冠於全球,加上這幾年iphone風靡日本,以Smartphone進行數據服務的風氣(其中當然包括電子商務),未來應該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此一平台是想在日本經營電子商務市場業者不能忽視的區塊。 另外,遊戲機、TV等新世代上網工具普及率也持續增加,目前這些消費性家電屬性濃厚的工具仍然僅是非主流的上網設備,使用者不會單獨倚賴它們,但雖如此,使用遊戲機、TV的上網者也達到了739萬人,較之於前年增加了1.9%的普及率。與手機上網用戶一樣,此一族群有其特殊的使用習性與偏好,電子商務業者如能針對其特性提供適當的產品,不失為一塊值得開發耕耘的利基市場。
使用網際網路的目的除了瀏覽網站、部落格之外,不管是個人電腦或行動電話,「購買商品、服務的交易」都位居使用網際網路目的的亞軍。由此可知,B2C電子商務行為已經深入到每位網際網路使用者的日常生活,這對有志於經營日本B2C電子商務市場的廠商而言,無疑是正面的支持調查數據。 除了購買有形商品之外,以「下載或欣賞數位內容(音樂、圖片、動畫、遊戲)」為使用目的,在個人電腦增加了5.9%,達到了25.3%,在手機更大幅增加了7.6%,達到了29.4%。兩種上網工具在數位內容的應用均有快速成長的趨勢。
B2C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根據日本知名的顧問研究公司野村總合研究所(NRI)的調查,即使受到了國際金融風暴的影響,日本2009年B2C電子商務市場依然比前一年成長了15.5%,達到6兆5,744億日圓的規模。日本的總體消費經濟超過280兆日圓,但目前電子商務僅占總體消費市場2%左右,未來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根據NRI的預測,未來五年日本B2C電子商務市場的成長雖然較過去幾年略緩,但依然可以穩定地保持著每年10%左右的幅度持續擴大,預計到了2014年度將可到達近12兆日圓的市場規模。
若以上網工具區分日本B2C電子商務市場營業額,2009年個人電腦與行動工具比重分別為83.3%:17.7%。雖然目前在日本,熱衷於行動電子商務仍大多限於年輕族群,但隨著無線寬頻網路建設的持續進步,與智慧型手機市占率的擴大,今後行動電子商務應用環境將更加完備,預計在2014年之後,行動電子商務占總體電子商務市場比率將達21.2%。
B2C電子商務市場動向法制面「改正藥事法」的實施,是2009年影響日本電子商務市場最劇的法律制度變化。「改正藥事法」將一般醫藥品分為第一類醫藥品、第二類醫藥品、第三類醫藥品,並根據藥事法實行細則第15之4的規定,禁止包括網路在內的通信販賣業者販售除了第三類醫藥品之外的醫藥品。這樣的規定,導致原本可以在網路上購買的醫藥品,其中近70%將來則無法販售。對於外出困難但卻需要購買醫藥品的消費者,以及積極希望利用網路科技的藥房通路業者而言,影響相當嚴重。 針對此一法律上的重大變化,樂天與Yahoo!等從事醫藥品銷售的網路業者,持續發起連署活動,並與日本線上藥品協會制訂了讓業者共同遵守的「業者自律規章」,希望能藉由消費者與業界的力量,透過請願的方式讓日本厚生勞動省能收回成命,讓一般的醫藥品仍舊可以繼續在網路、郵購等通信販賣通路上進行買賣。 截至2010年5月,雖然連署人數已經超過150萬人,但官方並沒有顯示出任何想要修改此一法規的跡象,因此包括台灣業者在內,只要是想要在日本從事與醫藥品網路銷售活動相關的電子商務廠商,都仍受到此一法規的規範,必須審慎瞭解掌握其內容並加以因應,以免發生不必要的困擾與紛爭。 物流面日本擁有服務效率與涵蓋密度冠於全球的宅配業者,加上女性結婚後成為專職或半專職家庭主婦比率很高,家中有人簽收物品的機會相當大。因此,至今為止,透過「大和運輸」、「日本通運」、「佐川急便」等運輸業者,將網路購物的產品直接寄送至消費者家中,是物流處理的主流做法。但是,最近幾年,透過與便利商店的積極策略聯盟,服務風貌已經開始有所不同。 主要業者「樂天」的書籍販賣網站「樂天Books」與日本幾大知名便利超商,如FamilyMart、Circle K Sunkus、Mini Stop結盟,提供「樂天Books@便利超商取貨便」服務。在該網站下單書籍、CD、DVD、遊戲軟體等貨品後,可以在上述幾家便利超商,全國合計15,800家店鋪指定取貨,並在取貨同時給付商品貨款。由於寄送到便利商店的費用是由「樂天」負擔,消費者只需支付貨款即可,因此使用者日益增加。此一策略聯盟,對於整體業績產生相當大的推動作用。 另外一家主要業者「Amazon Japan」也採取相同的策略,與大型便利超商業者「Lawson」合作,讓消費者可以到「Lawson」分佈全國的店鋪收取在「Amazon Japan」上購買的商品。品項不僅止於書籍與軟體,包括家電、玩具、廚房用品、化妝品等均在服務範圍之內。消費者只要拿著訂單編號與密碼,到指定「Lawson」分店的多功能資訊處理設備「Loppi」輸入後,印出條碼結帳單後便可以領取購買的商品。訂購費用1,500日圓以下的話消費者需負擔300日圓的物流費用,1,500日圓以上則免費。另外,「7&I」集團銷售書籍、DVD的電子商務網站也和關連企業「7-11」超商合作,提供與以上業者類似的服務。 由以上動向可以瞭解,電子商務網站與實體便利超商合作的潮流背後,實有其產業結構性的原因。隨著社會的多元化,24小時均可取貨的物流需求不斷地增高,在對於服務「便利性」要求已到吹毛求疵的日本網購市場,越能增加客戶選擇性的廠商,越能獲得消費者的青睞。與便利超商結盟後,除了「便利性」之外,寄送費用也因為可以利用其原有的配送系統,而有調降甚至全數吸收的可能。另外,在行銷面也有和超商業者彼此串連的不同方案可以思考。相信未來像這種可以提升消費者方便性、經濟性的策略聯盟將會越來越多。
金流面隨著日本網路購物的蓬勃發展,線上支付(Online Payment)市場也隨著水漲船高。根據野村總合研究所的預測資料顯示,包括經由個人電腦上網與經由手機上網,2010年日本線上支付市場已達到2,760億日圓,未來仍將持續擴大,到了2014年將達到4,735億日圓的規模。 除線上支付,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可以選擇的支付方式非常多種。這些支付方式因為電子商務業者與金流業者之策略,其手續費高低也各自不同。但由於競爭激烈,未來手續費率將越來越低,這也是線上支付市場營業額成長力道低於電子商務的主要原因。 在B2C電子商務的各種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線上支付」最為普遍,比重達50.3%(複選回答),其次為「商品送達時支付」46.4%,「銀行/郵局窗口或ATM轉帳」34.3%,「便利超商櫃台支付」33.3%等。消費者選擇支付方式,受到認知度與使用經驗相當程度的影響,即使擔心網路安全的用戶高達71,2%(總務省調查),但由於常使用、方便、並可以獲得紅利點數等額外好處,因此「信用卡線上支付」仍然被最多的網購用戶所接受。另外,如同前述,日本具有高服務效率及高密度的宅配業者,因此,「商品送達時支付」一向也是支付的主流方式。而在近年來電子商務業者與便利超商業者的擴大合作之下,「便利超商櫃台支付」異軍突起,已經幾乎與第三名的「銀行/郵局窗口或ATM轉帳」並駕齊驅。
結論日本網路人口普及率已達全國總人口78%,2009年產生近五年罕見成長力道。成長動機主要來自,第一,65~69歲銀髮世代的上網人口高達20.4%成長率;第二,家庭寬頻上網普及率的成長;第三,各種新型IT上網設備興起。以上都是促進上網普及率的推手。 不論是使用個人電腦或是行動電話做為上網載具,「商品服務之購買與交易」都是使用者上網第二大目的。由此可見,日本B2C電子商務市場發展潛力。另外,以「下載/收聽數位內容」為上網目的也有大幅攀升趨勢。 2009年日本B2C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成長了15.5%,預估未來幾年,每年仍可保持10%左右成長率。而行動商務市場規模也將隨著基礎環境建設更加完備持續擴大。 從市場各層面環境分析,法制面有「改正藥事法」,此法對網路購買藥品限制更為嚴格,對於希望利用網路購買或販售藥品的廠商及消費者皆有很深的影響。物流方面,除宅配運送外,業者積極與便利商店策略聯盟,提供超商取貨服務,給予消費者更方便、經濟的購物體驗。金流方面,線上支付以「信用卡線上支付」為主流。不過,如同先前所提,超商取貨服務崛起,帶動越來越多消費者選擇超商櫃台付款,降低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安全疑慮。 |
















